(2017)陕02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郭笑笑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郭笑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87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君超。被执行人郭笑笑,女。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郭笑笑追偿权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笑笑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9827.9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郭笑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郭笑笑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三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支付案件款59827.9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95元。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郭笑笑于2017年年初开始每半年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支付案件款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2、执行费795元被执行人郭笑笑已向本院交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可随时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