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后生与潘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后生,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648号原告:孙后生。被告:潘东。原告孙后生与被告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海兰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后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后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与16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37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但被告不守信誉,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潘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潘东向原告孙后生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载明:今借到孙后生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正(37000.),于2016年12月30归还清。因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故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上述借条实际于2016年10月份前后出具,款项系多次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2014年9月16日系第一次借款日期。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潘东向原告孙后生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37000元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后生借款37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孙后生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潘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