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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秦秀娜、孙庆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秀娜,孙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秦秀娜,女,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孙庆云,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上颍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2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孙庆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庆云给付秦秀娜借款本金2542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孙庆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庆云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