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秦秀娜、孙庆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秀娜,孙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秦秀娜,女,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孙庆云,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上颍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2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孙庆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庆云给付秦秀娜借款本金2542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孙庆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庆云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