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自英诉被告彭利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自英,彭利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926号原告:吴自英。被告:彭利红。原告吴自英与被告彭利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吴自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自英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