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州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南郊擂鼓墩大道*组。法定代表人郭明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州平,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州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鄂130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州平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0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朝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