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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某、姚婉悦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姚婉悦,当涂县姑孰镇小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525号申请人王某,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人姚婉悦,女,201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姚婉悦母亲。被执行人当涂县姑孰镇小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小桥村。法定代表人:李令保,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姚婉悦与被执行人当涂县姑孰镇小桥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征地人口补偿费23270元、案件受理费191元,并承担执行费2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当涂县姑孰镇小桥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37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徐同海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