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杨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田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28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某某给付欠款2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00元。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杨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询杨某某在长武县工商银行6222082604000705768(2604028801000319710)账户有存款829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杨某某在长武县工商银行6222082604000705768(2604028801000319710)账户有存款82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