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瑞华、章伟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华,章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瑞华,男,1966年8月19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嘉善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28日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章伟忠,男,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嘉善县罗星街道龙鑫公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嘉善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继续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瑞华、章伟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代理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瑞华、章伟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5月份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章伟忠经营的嘉善创新无油轴承厂因缺少进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被告人徐瑞华购买上海宝济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1.9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2、2012年8月份,嘉善美亚紧固件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因缺少进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被告人徐瑞华购买上海宝济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朱某已补缴全部税款。另查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章伟忠已补缴全部税款31.9万余元;被告人徐瑞华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瑞华、章伟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某、朱某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纳税申报表及认证结果,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营业执照,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瑞华、章伟忠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或介绍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且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分别达人民币39.6万余元、31.9万余元,均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瑞华已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章伟忠已补缴全部税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瑞华、章伟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徐瑞华、章伟忠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瑞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章伟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亮人民陪审员 王根思人民陪审员 徐小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颖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