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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洪顺诉被告杨京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洪顺,杨京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707号原告:任洪顺,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镡经林,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艳,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京波,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任洪顺诉被告杨京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任洪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洪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审判员  郑学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佳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