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张立伟请求��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张立伟,薛艳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33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负责人:曹红光。被执行人:张立伟,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薛艳冬,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与被告张立伟、薛艳冬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出(2016)浙07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张立伟、薛艳冬与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入165019元。其中2939元作为执行费发放给本院,剩余162080元作为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江南中学管理人。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执3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审 判 员 徐伦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