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与黄小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64号之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黄小武,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青云谱洪都。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黄小武罚金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刑初27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刑初27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