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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润平与王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润平,王佳,邓金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财保20号申请人:熊润平,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王佳,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邓金林,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熊润平与被申请人王佳、邓金林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熊润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4月13日在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查封了被申请人邓金林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号小型娇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王佳、邓金林向本院申请对车牌号为赣A×××××号小型娇车进行反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佳、邓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邓金林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号小型娇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