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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家淋、兴义市宏顺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家淋,兴义市宏顺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339号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709550018E。法定代表人卢世悠,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如甸,系该联社小微中心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业彬,系该联社合规风险部管理员。被告金家淋,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兴义市。被告兴义市宏顺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兴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4349642。法定代表人张其明。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与被告金家淋、兴义市宏顺汽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4日以需查明兴义市宏顺汽贸有限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后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已减半),由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廷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双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