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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侯某与郝某、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郝某,张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73号原告:侯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委托代理人:侯某2,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侯某1之父。被告:郝某,男,汉族,现年48岁,不识字,农民,住和政县。被告:张某,女,汉族,现年21岁,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郝某之女。原告侯某诉被告郝某、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5年3月份经人介绍依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原告给被告送彩礼现金128000元,金银首饰18100元,原告的个人财产有:电脑一台、三开门大衣柜一个。2016年11月原、被告在新疆打工时原告离开打工地外出,至今未归。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0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郝某、张某返还原告侯某彩礼现金7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给付40000元,剩余的3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张某的个人财产作为经济帮助费留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年明虎审 判 员  王 韬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有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