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张俊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张俊柱,李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郑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天津津泓雅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俊柱,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李敬,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与张俊柱、李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6日将需要在天津市河西区XXX商铺与被执行人共同进行清点的货物,单方移位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XXX仓库保管,由于申请执行人对清点货物的场所进行了变更,失去了清点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审 判 员 朱 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