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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根球、程雷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根球,程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39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根球,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雷,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一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78号。负责人:王霭,行长。申诉人程根球因与被申诉人程雷、一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6]44000000256号民事抗诉书���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郑丽容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惠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