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文存与李秋祥、李卫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文存,李秋祥,李卫峰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1081号原告:原文存,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州,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秋祥,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李卫峰,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系李秋祥的儿子。原告原文存与被告李秋祥、李卫峰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文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州、被告李秋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卫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文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互负连带偿还责任;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李秋祥的侄儿李晓峰将原告打伤,温县公安局立案处理,二被告托人与原告调解,要求不追究李晓峰责任,赔偿款由二被告偿还。二被告并于2016年12月12日给原告出具20000元欠条一份,现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还,为此形成诉讼。被告李秋祥辩称:该款系李晓峰与原告打架应赔偿原告的款,且李晓峰已付原告5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李秋祥的侄儿李晓峰将原告打伤,二被告自愿对李晓峰应赔偿原告20000元的损失承担偿还责任,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北平皋原文存贰万元整(20000)李秋祥、李卫峰2016年12月12号。”,后李晓峰付给原告5000元,二被告未付欠款。本院认为,二被告自愿对他人应承担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秋祥、李卫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原文存款150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