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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世文军与钱俊文、倪兴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文军,钱俊文,倪兴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1民初336号原告:世文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花。被告:钱俊文。被告:倪兴虎。原告世文军与被告钱俊文、倪兴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文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俊文、倪兴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世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二被告租用他人场地生产建筑材料,雇佣原告务工,到年底,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应付原告劳务费5000元,并有被告钱俊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当日支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诉讼来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被告钱俊文、倪兴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答辩、质证、辩论意见,未举证。审理查明:被告倪兴虎与被告钱俊文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7月,二被告雇佣原告务工。2015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钱俊文欠原告世文军工资5000元,由被告钱俊文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当日支付。后二被告未能按约清偿原告劳务工资,引起原告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钱俊文雇佣原告世文军为其务工,欠原告世文军工资的情况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在案证实,原告要求被告钱俊文给付劳务工资5000元的诉求,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倪兴虎与被告钱俊文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倪兴虎共同偿还债务的诉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钱俊文、倪兴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俊文、倪兴虎给付原告世文军劳务工资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钱俊文、倪兴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