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再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遂良与邵凤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遂良,邵凤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再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遂良,男,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龙井市龙门街河西社区**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恒,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凤智,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延吉市公园街园城委42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太平街。法定代表人:吕维岭,系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杨遂良因与被申请人邵凤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吉民申121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杨遂良以经邵凤智与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延吉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位于龙祥园小区18号楼1单元3层1号建筑面积为13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作价53.6万元、将坐落在龙祥园小区18号楼面积为25平方米的10号车库作价12.5万元,抵付给杨遂良,作为杨遂良龙祥园小区人工费的补偿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本院认为,杨遂良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遂良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及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23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2598元(杨遂良预交),减半收取6299元,由杨遂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8元(杨遂良预交),减半收取6299元,由杨遂良负担。审判长 俞顺花审判员 李京鹤审判员 李彩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