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林国灿、陈世炎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国灿,陈世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灿,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炎,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林国灿因与被上诉人陈世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林国灿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国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鹏程审 判 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彭赵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周翔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