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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3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3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被执行人高军,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3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军在你单位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军的账户(账户:6217370080600XXXXXX)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 拉 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日贡高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