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终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关春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山无油空压机有限公司,关春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234-2号被告:贵州浩茂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贵银大厦1单元8层2号。法定代表人:廖星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兆阳,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志,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胡小海,男,1986年9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被告:杨远海,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侗族,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浩茂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胡小海、杨远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浩茂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1元,保全费1,205元,合计3,236元,由原告贵州浩茂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龙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显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