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吉英与洪秀聪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英,洪秀聪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422号原告:杨吉英,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行星,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秀聪,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杨吉英与被告洪秀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杨吉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吉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