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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吉英与洪秀聪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英,洪秀聪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422号原告:杨吉英,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行星,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秀聪,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杨吉英与被告洪秀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杨吉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吉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