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郦德刚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德刚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8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郦德刚,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2年5月3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11月9日被逮捕。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郦德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郦德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涂某曾向被告人郦德刚之母饶艳华借款用于赌博,且约定了高额利息。被告人郦德刚及饶艳华从2016年8月开始,频频要求涂某偿还上述款项未果。2016年9月11日晚21时许,涂某找来杜某、陈亮,与被告人郦德刚约定在南昌县莲塘镇“樟树兜”附近的警务流动车旁见面,谈还钱一事。被告人郦德刚邀集了六七名社会青年(身份不明,待查),持砍刀、铁棍等物,驾车至约定地点。被告人郦德刚先独自与涂某、杜某、陈亮等人协商,被告人郦德刚所邀集的人员未下车。因被告人郦德刚认为涂某态度嚣张,协商不成,遂呼喊所邀集的人员下车,被告人郦德刚持铁棍等物殴打涂某,涂某的同伴意图劝阻,但遭郦德刚所邀集的人员持砍刀、钢管等物阻止。殴打数分钟后,郦德刚等人准备离去。此时,饶艳华持钢锯赶到,不顾郦德刚的劝阻与杜某、陈亮等人争吵,在争吵中饶艳华持钢锯挥舞,划伤杜某手臂。随后巡警赶至,郦德刚、饶艳华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涂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人饶艳华、杜某等人的证言;人体轻微损伤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郦德刚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郦德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郦德刚邀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审理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郦德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芸人民陪审员 李娟人民陪审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