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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春霞与郑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霞,郑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228号原告:刘春霞,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国娜,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刘春霞与被告郑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国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因做门窗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128000元,出具有借据。后被告因卖出的门窗,款项不能及时收回,其借原告的128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望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郑国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12月2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被告欠原告128000元,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上午10时。现还款时间已到,被告至今未清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欠原告128000元,有欠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春霞欠款12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 良审 判 员  李运丽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