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东军与吴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军,吴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21执1737号 申请执行人王东军,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吉林省榆树市,现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吴嘉良,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申请执行人王东军与被执行人吴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2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东军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173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浩 审 判 员 文罗生 审 判 员 罗少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许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