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8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钢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81刑初66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钢泽,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3********,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陆丰市甲子镇,现住陆丰市甲子镇。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衍辉,广东陆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钢泽犯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钢泽及其辩护人李衍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钢泽于2016年6月份开始,用水清洗吸食毒品时用过的锡纸,制作成冰毒水,利用漏斗、活性碳、酒精等制毒工具,在其家中进行制造毒品。同年10月20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陆丰市甲子镇XX巷2号被告人陈钢泽家中现场查获潮湿结晶状物净重14.5克、2瓶可疑液体净重4083.5克、2杯可疑液体净重共107克,及漏斗、活性碳等一批制毒工具,又在其家门口陈钢泽本人所使用的摩托车内查获了结晶状物共二袋净重共计107.5克。经鉴定,现场查获的14.5克潮湿结晶状物、107克的可疑液体、107.5克结晶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083.5克可疑液体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钢泽制造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钢泽辩称没有制毒,缴获的冰毒水是其吸毒后把锡纸放入水中待结晶,但没有结成;摩托车箱中的冰毒是买来吸的,不是制造出来的。被告人陈钢泽的辩护人李衍辉的辩解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钢泽犯制造毒品罪属制毒未遂,且犯罪情节较轻。对查获的潮湿结晶状物14.5克尚欠“风干”的最后一道制毒工序,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建议按未遂认定。二、被告人陈钢泽被查获到的107.5克冰毒建议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案卷记录,被告人多次稳定供述,在其本人所使用的摩托车内所查获的结晶状物二袋净重共计107.5克是从“阿鬼”手上购买的。三、被告人陈钢泽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被查获毒品毒性含量低又被及时查获,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钢泽于2016年6月份开始,用水清洗吸食毒品时用过的锡纸,制作成冰毒水,利用漏斗、活性碳、酒精等制毒品工具和原料,在其家中制造毒品。同年10月20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陆丰市甲子镇XX巷2号被告人陈钢泽家中现场查获潮湿结晶状物净重14.5克、2杯可疑液体净重共107克,及漏斗、活性碳等一批;又在其家门口陈钢泽本人所使用的摩托车内查获了结晶状物二袋净重共计107.5克,并抓获被告人陈钢泽。经鉴定,现场查获的14.5克潮湿结晶状物、107克的可疑液体、107.5克结晶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书证1.陆丰市公安局瀛南派出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陈钢泽出生于1983年5月13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该人在辖区内没有违法犯罪记录。2.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0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陆丰市甲子镇XX巷2号被告人陈钢泽家中现场查获潮湿结晶状物和可疑液体及漏斗、活性碳等一批制毒工具,现场抓获被告人陈钢泽,遂以制造毒品案立案侦查。3.陆丰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从陈钢泽家中查获如下物品予以扣押:编号1潮湿结晶状物1塑料杯毛重28.5克;编号2和3塑料漏斗3个;编号4黑色物体微量;编号5医用酒精1瓶500ml;编号6-1可疑液体2瓶(用绿色塑料瓶盛装毛重2117.5克,用百事可乐盛装毛重2076克)、6-2可疑液体2杯(毛重分别为66.5克和44.5克);编号7酒精500ml;编号8吸毒工具一套;编号9刀具2把;编号10活性碳1瓶;编号11结晶物2袋共毛重110.5克。被告人陈钢泽予以确认。4.陆丰市公安局《称重、提取笔录(含现场拍照)》,证实:2016年10月20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陈钢泽住家等处查获可疑物品进行称重和拍照,记录如下:1.在陈钢泽家三楼东边房间进门处桌子上查获的1杯潮湿结晶状物(扣押清单编号1),现场称重时为毛重28.5克,称重时用怡宝塑料瓶换装称重毛重33克,扣除塑料瓶重18.5克,净重14.5克(送检编号1);2.在陈钢泽家三楼东边房间东北方向角落泡沫箱内查获2瓶可疑液体(扣押清单编号6-1),其中绿色瓶装的可疑液体毛重2117.5克,皮重53.5克(提取检材283克,用塑料瓶盛装,送检编号2)、可乐瓶盛装的可疑液体毛重2076克,皮重565克(提取检材272克,用塑料瓶盛装,送检编号同为2);3.在陈钢泽家东边房间东北角落泡沫箱内查获用规格杯子盛装的可疑液体2杯(扣押清单编号6-2,杯子毛重2克),其中一杯净重64.5克(66.5-2=64.5克,送检编号3),另一杯毛重42.5克(44.5克-2=42.5克,送检编号同为3);4.在陈钢泽家门口摩托车座位下储存物箱内查获的一大一小二袋结晶状物(扣押编号11,其中小袋的结晶状物净重7克(送检编号4),大袋的结晶状物重100.5克(送检编号5),并把原来的塑料包装袋提取送DNA检验。称重、提取过程全程录像,制作称重、提取笔录一份,相片10页21张。(二)勘验、检查笔录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陆丰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0日14时35分,对地点位于甲子镇XX巷2号进行勘验。陈钢泽家是坐东朝西三层建筑的房屋,一、二楼是混凝土结构,三楼是铁皮建筑。在三楼东边的房间入门处的木桌上发现1杯用塑料杯盛装的潮湿结晶物、1个塑料漏斗;在房间东南角落发现2个塑料漏斗;房间正东方向的桌子上发现粘附在塑料漏斗里的纸张上黑色物体、并在桌上的红牛饮料瓶内提取8枚烟头;房间内门对面的墙上发现规格500ml的医用酒精1瓶;房间内东北方向角落的泡沫箱内发现2瓶用塑料瓶盛装的可疑液体、2杯用透明塑料杯盛装的可疑液体;在房间东北方向角落的纸箱上发现规格500ml的酒精1瓶;在房间内床边发现吸毒工具1套,并提取2条吸管;在房间内中间地面上发现二把铁制刀具;在房间东北角落上发现活性碳1瓶。陈钢泽家门口其使用的黑色“羊仔”摩托车座位下储物格内的包里发现一大一小2袋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结晶物。现场勘验制图1张;照相18张。(三)鉴定结论1.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6]11002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实从陈钢泽家查扣的可疑液体、潮湿结晶状物、结晶状物经理化检验,检验出除扣押的2瓶可疑液体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外,其余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DNA)字[2016]1100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将陈钢泽的血样与在其家提取的8个烟蒂、2支吸管、2袋结晶物进行DNA检验,检出二袋结晶物和其中5个烟蒂STR分型相同。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钢泽被抓获时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四)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喜的证言:甲子镇XX巷2号的房屋主人是我,该房子平时由我的小儿子陈钢泽和我儿媳还有三个孙子在居住。因为陈钢泽吸毒,经常会打骂妻子,有时也会骂我们二老,他还把我赶出家门,所以我才搬出外面租房住。陈钢泽大概在三年前开始吸毒。公安机关在家门口查获的摩托车是陈钢泽的。(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钢泽供述:今天中午大约13点左右,我和老婆孩子在家里吃午餐时,公安民警进来我家,在我家三楼房间内查到二杯用一次性塑料杯盛装的冰毒水和吸毒工具一套,医用酒精、活性碳、漏斗、液体等制毒物品,还在我停放在家门口的女庄摩托车斗内查到冰毒2袋,就被带到公安局问话。公安查到的上述物品都是我的,二杯冰毒水是我自己在半年前吸毒后留存下来的,里面还有一些是我向别人讨来的,我打算用冰毒水试试能不能制造成冰毒,吸毒工具是我自己吸毒用的,我从2014年开始吸毒,毒品是向甲子新南网吧找“阿鬼”联系购买的。大约十天前,我将收集到的这二杯冰毒水加入酒精和活性碳,我听人说这样就会成为冰毒,但我放到现在还是成不了冰毒。酒精是我十天前在甲子药店买的,活性碳是我几个月前在甲东溪边钓鱼时捡到的,漏斗是我小孩子玩的玩具,二瓶绿色塑料瓶装的液体是矿泉水。从我摩托车上缴获的二袋结晶体是我一周前在甲子老车站附近的小游戏室向“阿鬼”的朋友购买的,当时“阿鬼”知道我吸食冰毒,就问我要不要货,有人急着用钱便宜卖货,一个50块钱,而我平时吸的一个要80块至100块,所以愿意五千块钱购买,重量应该是一百个,即一百克。“阿鬼”一个小时后先把货给我,我第二天下午还了他五千块。我用水洗我平时吸食冰毒时所用的锡纸,将这些水收集在一起,有时我再在水里加入酒精,有时加入活性碳,反复试,看能不能结晶冰毒出来,但是一直都失败。我制毒的工具有1.半罐活性碳,罐子是白色的,有三两左右黑色物质,是我在钓鱼的时候捡的;2.一瓶酒精,是从一个小药店买的;3.两个漏斗,一个是孩子玩的,还有一个是在新南市场地摊花五毛钱买的酒漏;4.玻璃瓶一个,捡的,加一些酒精进去,做成酒精炉;5.用啤酒罐做器皿盛装冰毒水加热。关于被告人陈钢泽辩称没有制毒及从其摩托车箱中查获的冰毒是买来吸的,以及其辩护人李衍辉提出被告人陈钢泽犯制造毒品罪属制毒未遂、被查获到的107.5克冰毒建议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等辩解辩护意见,经核实,被告人陈钢泽主观上具有制造毒品犯罪的故意,客观上通过采用冰毒水加活性碳等方法制成14.5克潮湿结晶体,查获的107克可疑液体和14.5克潮湿结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陈钢泽对从其摩托车中查获的二袋107.5克冰毒亦无法证明其来源,均应以制造毒品犯罪既遂定罪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钢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钢泽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钢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31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路斌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泽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