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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39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告:林某,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原告陈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湘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