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39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告:林某,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原告陈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湘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