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596号被执行人:郭华明,男,1965年5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华明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郭华明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华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刑初43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郭华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李庆玉审判员 张伯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