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江丽珍与江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丽珍,江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601号原告:江丽珍,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江思华,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江丽珍与被告江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江丽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丽珍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江丽珍负担。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明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