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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江丽珍与江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丽珍,江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601号原告:江丽珍,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江思华,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江丽珍与被告江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江丽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丽珍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江丽珍负担。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明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