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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莫旗润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润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宋洪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448号原告:莫旗润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潘志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宋洪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润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润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润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