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民初5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有才与洪文艺、茅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有才,洪文艺,茅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5986号原告:苏有才,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超,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文艺,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茅秋英,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苏有才与被告洪文艺、茅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文艺、茅秋英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苏有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洪文艺、茅秋英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洪文艺、茅秋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的5月15日和6月15日,洪文艺因生意周转需要在石狮向苏有才分别借款200000元、300000元,上述事实有洪文艺亲笔签名确认的借条二份为据。借款后,苏有才多次向洪文艺催讨,洪文艺未能还款。洪文艺与茅秋英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共同债务,洪文艺与茅秋英应共同偿还。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洪文艺、茅秋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洪文艺与茅秋英于1977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5日,洪文艺向苏有才借款200000元,2014年6月15日洪文艺向苏有才借款300000元,洪文艺两次借款均各出具借条交苏有才收执。2016年11月8日苏有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苏有才与洪文艺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5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苏有才主张本案借款口头约定月利率1%,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即未约定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苏有才要求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6%。洪文艺与茅秋英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苏有才请求判令茅秋英对本案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洪文艺、茅秋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苏有才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洪文艺、茅秋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清真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