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安黔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黔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6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黔芬,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黔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黔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安黔芬与朋友李某2等人在德江县城北“星空之夜酒吧”喝酒后,到县城夜市街吃夜宵,其间安黔芬又饮用白酒。凌晨0时许,吃过夜宵后,安黔芬无证驾驶李某2的贵D×××××号轿车准备离开夜市,刚驶出车位上路,车辆便失控,将被害人李某1撞伤,并撞到多辆车辆。事故发生后,李某2等人对伤者施救,安黔芬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民警对安黔芬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8mg/100ml;经抽血送检,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0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安黔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贵中一司鉴[2016]毒鉴字第2495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李某2、李某3、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安黔芬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存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黔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安黔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黔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修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