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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鲁捕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鲁捕进出口有限公司,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19号原告:广州鲁捕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利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国涛,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芳,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崇义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贵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骁驰,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广州鲁捕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赵清太代审 判员  任东芳人民陪审员  刘征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