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6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波、李爱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李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37-1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农民,1979年3月24日生,现住沙河市。被执行人李爱兵,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生,现住沙河市。李波诉李爱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李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15万元及利息。经对被执行人李爱兵财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立兴审判员 胡付松审判员 李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五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