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华与被告王秀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华,王秀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272号原告赵永华,住承德市。被告王秀亚,住承德市。原告赵永华与被告王秀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31日,被告王秀亚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00元,约定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华与被告王秀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虽然写明了被告王秀亚的住址“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冯营子村8组”,但本院依据该住址前去送达,未能找到被告王秀亚,故本院未能向被告王秀亚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秀亚的现准确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永华的起诉。受理案件费1175.00元,退回原告赵永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