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悦禅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忆江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玉刚、蔡仕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悦禅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忆江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玉刚,蔡仕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4679号原告:南京悦禅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W252。法定代表人:李小霞。被告:南京忆江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花塘社区。法定代表人:徐玉刚。被告:徐玉刚,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蔡仕来,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南京悦禅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忆江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玉刚、蔡仕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悦禅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悦禅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徐 莉人民陪审员 田运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