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合、林憧与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第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合,林憧,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第五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447号原告:林合,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林憧,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水,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第五组,住所地不详。代表人不详。原告林合、林憧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第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林合、林憧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合、林憧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合、林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合、林憧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