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国庆与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庆,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27号原告孙国庆,男,1990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被告刘玲,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检验师,住青冈县。原告孙国庆与被告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借款,但提供不出被告的准确住所,经本院按被告登记住所寻找,该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国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继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