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某、徐某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刑初34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9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九江市彭泽县,。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3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任江北,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九江市濂溪区,。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9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任江北,被告人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罪2016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受被告人徐某的指使,纠集吴某、王某和梅某(均另案处理)三人来到被害人胡某1在九江市濂溪区经营的棋牌室。被告人胡某进入棋牌室后用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对麻将机中间的升降托盘进行打砸,吴某、王某3和梅某在门外望风,事后徐某向胡某支付5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再次指使被告人胡某对该棋牌室进行打砸,晚20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纠集王某1(2001年出生,另案处理)等7人来到胡某1经营的棋牌室,用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对棋牌室内的麻将机进行打砸。经鉴定,两次被砸坏的麻将机市场修复价格为2570元人民币。2016年9月27日,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在九江市浔阳区浔阳江畔18栋三单元1712室抓获被告人胡某;2016年11月22日,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在九江市濂溪区姑塘镇周岭村四组抓获被告人徐某。2016年12月20日,胡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胡某1的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9月4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通过九江市开发区某酒店厨房的工作人员罗某在该酒店预订房间。14时许,胡某在该酒店前台支付100元房费开设8508房间,后出资购买毒品冰毒并容留吴某、王某3、王某1(2001年出生)和梁某等人在8508房间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辩护人任江北辩称:1、胡某在寻衅滋事案中是受人指使,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寻衅滋事罪情节并不恶劣,损害后果也不严重,被告人坦白交代所有犯罪事实,又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3、容留他人吸毒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请求考虑适用缓刑。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罪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浔海花园2栋,被砸麻将室内概况及麻将机被砸坏的损坏状况。2、庐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庐价认字(2016)1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经鉴定,2016年9月4日第一次被砸的麻将机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00元,第二次被砸的麻将机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070元。3、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刘家塘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2份及情况说明1份,证明吴某、徐某均系抓获归案,涉案的王某3、梅某等人在逃。“杨某”、“山鸡”等人身份未查清,“红姐”目前在逃,身份信息尚未查清。4、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原庐山区)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经检测,2016年11月22日徐某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测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为阴性。5、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收条及本院依法对胡某1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胡某家属已向胡某1赔偿一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胡某1表示对胡某个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胡某的法律责任。6、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因与胡某一同参与打砸麻将室,对吴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对王某1行政拘留十日。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胡某、徐某、吴某、王某1的年龄等身份情况。其中王某1系2001年10月17日出生,案发时系未成年人。8、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称:2016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许,胡某打电话叫我一起去砸一家棋牌室。去的路上胡某买了2把羊角锤、2根钢管、4副口罩。后我、王某3、梅某一起坐出租车到浔海花园小区,胡某拿着一把羊角锤进去一家棋牌室,将棋牌室里的5台麻将机中间的升降机砸了,我和王某3、梅某在门外望风。砸完后羊角锤、钢管、口罩被丢了,胡某请我们吃了顿饭,没有什么好处。大概当晚21时,胡某接到电话让他再找了去砸一次,我和王某3不想去,后来王某1帮他找了一车人,大概22时胡某带着王某1和王某1找来的人一起又去砸棋牌室了。当天晚上这次我没有参加打砸。经吴某辨认,与其一起参与在上述棋牌室内滋事的人有王某3、梅某、胡某。9、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称:2016年9月4日下午5时许,我去开发区某宾馆找吴某,然后和吴某、王某3、“祥子”等人在房间内吸毒,至当晚7点30分,“祥子”接了一个电话后让我们去帮他哥办事,吴某、王某3说上午去过了,不想再去,然后我就帮他联系了四个人,到晚上20时30分许,我联系的人和“祥子”联系的人都到了宾馆楼下,然后我们就坐两辆出租车去办事,途中“祥子”去买了四把羊角锤。我们一起乘车到事发地点,下车后直接冲进麻将室,拿锤子开始打砸麻将机的升降机部位,一共砸了五台麻将机,砸完后我们坐出租车跑了,锤子就丢到路边,然后给了我300元钱,我分了200元,剩下的100元给了我叫来的“杨某”。经其辨认,上述所说的叫他带人去棋牌室滋事的“祥子”就是被告人胡某,并辨认出参与2016年9月4日上午在麻将室滋事的人有吴某、王某3。10、证人谭某的证言,其证称:2016年9月4日晚上19时30分许,我在胡某1家开的麻将室谈她家麻将机今天上午被人砸的事。到20时55分许,麻将室内进来一个矮个子男子和一个高个子男子,两人都拿着钉锤,高个男子说“你们还敢开”,并拿钉锤砸向进门左边第一台麻将机,矮个子男子用钉锤砸右手边的第一台麻将机,当时场面混乱,我们赶紧往外跑,另外还有三个手拿钉锤的男子也进了麻将室,砸没砸我没看到。没过多久那几个男子就出来了,分别乘两台出租车离开了现场。11、证人马某的证言,其证称:2016年9月4日21时许,我在胡某1开的棋牌室玩,当时我在跟胡某1说话,突然有七个小伙子陆续进来,其中一个小伙子进门后,对棋牌室的人说:“叫别开,还开”。说完就用一把锤子将棋牌室门口的麻将机砸了一下,我就把胡某1拉到棋牌室外面的马路对面去了。同时其他的小伙子也进去棋牌室,做了什么事我不清楚。在棋牌室内呆了两、三分钟就都坐出租车离开了。12、证人潘某的证言,其证称:2016年9月4日晚,我在胡某1开的麻将室玩,当晚20时50分左右,麻将室进来6、7个年轻的“小板儿”,每人都拿着一把锤子,其中一名男子说:“你还敢开啊”,接着这群年轻人就拿起锤子对棋牌室内的麻将机砸,我们打牌的人就赶紧散了,砸完后那群年轻人就出门乘两辆出租车离开了。13、证人孔某的证言,该证人系赣G×××××出租车司机,其证称:2016年9月4日上午,11点45分左右,我在十里大道某大酒店附近载了四个年轻男子往十里大楼方向,后在距离十里大楼红绿灯约200米的地方,坐副驾驶的男子下车去一家五金店买了一把羊角锤、两根钢管后上车。后将他们送到浔海花园,他们让我把车停在麻将室附近等,后我看到坐副驾驶的男子拿着羊角锤进了一家麻将室,另外三名男子没有拿东西站在麻将室门口。我听到里面“砰砰砰”砸东西的声音,大概一分钟他们就出来,让我开车走,坐副驾驶的男子还带了白色口罩。后车开到九龙街路口副驾驶的男子把羊角锤丢了。后把他们送到圣都国际,付了钱我就走了。1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出租车司机,其证称:2016年9月4日晚我接了四个年轻男子到浔海花园,途中一男子下车去三医院附近一五金店买了东西。送到浔海花园后,我把车停好,大概等人两、三分钟他们回来,我就开车带他们离开了。他们一共给了我60元钱。15、证人曹某1的证言,该证人系出租车司机,其证称:2016年9月4日(晚)8点30分左右,四个年轻人打我的出租车去开发区西二路附近,这四个人没有下车,后来有两个年轻人对车上的人说,跟着他们的车子走,那两个年轻人也打了一辆车租车,到三医院附近时前车一男子去五金店买了类似锤子的东西,并且将东西拿给了我车子后座的人。后两车一起开到麻将室所在的小区,并把车掉头停在小区的转盘附近。前面车的人拿着类似锤子的东西往前面走,我的车上的人也拿着锤子样的东西下车,一起进了一家门店,大概等了两分钟,我听外面嘈杂,门外还站了一些人,这时一起去的人都出来了,坐上我们的出租车离开16、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明其在濂溪区经营一家棋牌室,2016年9月4日12时10分左右,一名黑衣男子(戴白色口罩)对其经营的棋牌室的麻将机进行打砸(均朝机子中间各砸一下),一共砸了五台。还有一名男子站在麻将室大门口“把风”,砸完后就上了一台出租车离开了。当日下午其就叫人修好重新开张,大概到当晚20时50分左右,其在棋牌室与一个大姐说话,突然七名男子进到麻将室里,使用羊角锤对里面的麻将机进行打砸,将中间升降托盘砸坏了。后七名男子坐两辆出租车走了。17、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称:“涛哥”让我去恐吓浔海花园小区一棋牌室老板,把棋牌室的麻将机砸掉。2016年9月2日下午17时许,“涛哥”带我去踩了点,给了我200元钱,然后我就去购买了羊角锤2把、钢管2根、4副口罩。9月4日中午12时许,我电话邀集吴某、王某3、梅某三人一起去打砸棋牌室。我一个人带着口罩进去拿着羊角锤将四台麻将机中间的升降台砸坏了,吴某、王某3、梅某三人在门口望风,口罩和羊角锤在离开现场的路上丢掉了。后“涛哥”给了我500元钱,我就用这个钱请大家吃饭了。大概到了当天晚上20时30分许,我又接到“涛哥”的电话,说麻将室又开了,让我再去砸一次。我就打电话找人,没找到,后吴某的一个朋友说他能找到人。晚22时许,我就叫“山鸡”和吴某的一个朋友,以及吴某朋友叫过来的人,共七人,一起又把那家棋牌室的麻将机砸了。经胡某辨认,上述其称的“涛哥”就是被告人徐某。并辨认出与其一起去浔海花园棋牌室内滋事的人有梅某、吴某、王某3。18、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3份,其供称:2016年9月初的一天,“红姐”说生意被一家棋牌室抢走了,叫我去把一家麻将室“抄一下”(捣乱,把客人赶走)。我就打电话给“祥子”让他去“抄”麻将室,“祥子”同意后,我就带他去踩点。第二天中午,我接到“祥子”电话说叫了五六个人去办事,事情办好了。后“祥子”来找我,我给他500元钱,让他请办事的人吃饭。大概当晚20时许,我又接到“红姐”电话说麻将室又开了,让我再去搞一次。我又打电话叫“祥子”去搞一次,大概过了半个小时,“祥子”说人找好了在麻将室门口,我让他进去把机子搞掉,不要搞人。又过了五分钟,“祥子”说事情搞好了,叫了两车人去办事,把麻将机都敲掉了。经徐某辨认,“祥子”就是被告人胡某。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证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罪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原庐山区)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经检测,2016年9月8日王某3、吴某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的检测结果均为阳性。2016年9月29日王某1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测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为阴性。2、吸毒现场照片,证明胡某容留他人吸毒现场的情况。3、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公安分局周岭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胡某系抓获归案。4、某酒店结账单,证明2016年9月4日罗某在该酒店订了8508号房间,2016年9月5日退房。5、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现濂溪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吴某2016年9月4日因在某酒店吸食毒品冰毒,被罚款400元。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份,证明被告人胡某、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7、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称:2016年9月4日13时许,我、王某3、“祥子”和“祥子”的一个朋友一起去了某酒店,“祥子”在该酒店5楼开了间房,后“祥子”说要玩点“冰”,我就和“祥子”一起去买冰毒,“祥子”用微信支付了200元。我和“祥子”、王某3一起吸食了毒品,后我叫王某1过来这个酒店房间也一起吸食了毒品。梁某(音)、徐某(音)也来了一起吸食毒品,梁某可能是王某3叫过来的。经吴某辨认,与其一起在某酒店吸食毒品的人有梁某,上述所说的“祥子”就是胡某。8、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称:2016年9月4日13点半左右,外号“祥子”的人打电话让我帮他在某酒店订个房,我就帮他订了一个标间8508房。后“祥子”让我送充电器过去,并在前台把“祥子”付前台的100元房费拿走了。大约次日凌晨2点多,我去8508房间拿充电器,看到房间有五个人,“祥子”、“进得”和一个女的都在玩手机,我在里面呆了不到5分钟就走了,“祥子”在房间里做什么我不知道。经其辨认,其所说的“祥子”就是胡某。9、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称:2016年9月4日下午16时许,吴某叫我去某宾馆8508房间,当时“祥子”、吴某、王某等人在宾馆房间吸毒,我进去后也吸了几口。到晚上19点30分左右,见到一个“胖子”带一个女孩进了房间,这个“胖子”和女孩也每人吸了几口。后来我和“祥子”出去砸麻将室了。经其辨认,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胖子”就是梁某。10、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系某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其证称:2016年9月4日下午14时许,一个叫“阿某”的男子与几个男青年到前台要开房,房间是我们酒店厨房工作人员罗某在网上订的8508号房,罗某说登记他的名字,不用交押金。后该男子给了我一百元房费,后来我把这一百元给了罗某。经其辨认开8508号房间的客人“阿某”就是胡某。1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述:2016年9月4日早上10时许,我打电话让吴某、王某3、梅某跟我一起去办点事,办完事后,中午12点左右,我们一起吃饭,饭后我问三人:“玩点东西波?(指吸毒)”,他们回答随便。我们一起到城市之光酒店,在前台报罗某(承包了该酒店厨房)的名字,交了100元钱开了8508号房,我给吴某100元钱去买冰毒,吴某买了冰毒后,制作了吸毒工具,我、吴某、王某3一起在该8508房间吸食了毒品,后吴某又打电话叫了一男(“胖子”)一女过来,这一男一女也在该8508房间吸食了毒品。后吴某又打电话叫来一个男的来吸毒,我在该8508房间待到下午14时就离开了。经胡某辨认,吴某叫来一起吸食毒品的“胖子”就是梁某。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证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指使被告人胡某任意损坏他人财物,修复价值为2570元,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称胡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该观点所述情况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胡某辩护人辩称,胡某系受人指使打砸麻将室,是从犯的观点。经查明,被告人胡某虽受徐某指使,但胡某积极邀集人员,且本人积极参与了两次的打砸行为中,其作用与徐某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故辩护人的“从犯”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纠集未成年人王某1参与寻衅滋事,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结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5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 芳人民陪审员 柯早生人民陪审员 王义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