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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冉海军与李以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海军,李以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冉海军,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李以连,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丰县。冉海军与李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0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李以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以连银行存款644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