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冉海军与李以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海军,李以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冉海军,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李以连,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丰县。冉海军与李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0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李以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以连银行存款644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