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468号原告:李某,女。被告:陈某,男。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增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