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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郑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刚,郑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89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刚,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初中文化,住抚州市临川区。2017年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17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7日7时45分许,被告人郑刚无证驾驶赣F×××××号小型轿车沿抚州市瑶坪湖花园后面的小路由西往东方向驶出后左转弯进入金巢大道,遇黄某无证驾驶欧派牌二轮电动车沿抚州市金巢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该路段,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黄某受伤(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郑刚离开现场。经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郑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刚无证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称事故发生后已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7时45分许,被告人郑刚驾驶赣F×××××号小型轿车(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沿抚州市瑶坪华花园后面的小路由西往东方向驶出后左转弯进入金巢大道,遇黄某无证驾驶欧派牌二轮电动车沿抚州市金巢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该路段,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刚驾车离开现场。2015年10月27日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郑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郑刚家属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即被告人郑刚赔偿了被害人黄某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黄某表示对被告人郑刚犯罪行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7日8时29分许,高某步行在抚州市金巢大道瑶坪湖花园小区门口路段,发现一个中老年男性路人躺在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台阶上,神志不清,其前方两米远的位置有一辆电动车倒在道路的机动车道内,就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大概过了三十分钟左右,荆公路派出所民警就到了现场,我就离开了现场。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7日7时45分许,李某步行在抚州市瑶坪湖花园小区路段,我听到“砰”的一声,他就顺着声音的方向看过去,看到一辆红色的小轿车和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了碰撞,红色小车市沿瑶坪湖花园后面的巷子驶出左转弯进入金巢大道,二轮电动车是沿金巢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电动车的车头位置撞到了红色小车的左侧车门,之后电动车驾驶员就爬了起来,小车的驾驶员下车问对方电动车驾驶员:你撞到了我的车子,你人由事吗?要去医院看吗?电动车驾驶员就说:我人没什么事,就是手有点痛。之后李某就到附近吃早饭去了。十五分钟后他返回市看到小车还在现场,他就又过去看了下,看见红色小车驾驶员还在问对方电动车驾驶员有没有事,电动车驾驶员说他没事,但要坐着休息一下。约五分钟后,李某离开了现场。8点30分左右,李某听到了警车的声音,就再次来到了现场,现场围了好多人,那辆电动车驾驶员已经倒在地上了,红色小车驾驶员开车离开了现在,后来救护车也到了现场,电动车驾驶员被送往医院。3、被告人郑刚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17日7时45分许,郑刚驾驶赣F×××××号小型轿车从家里出来,沿抚州市瑶坪湖花园小区后面的小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路口后左转弯进入金巢大道准备驶往抚河大桥方向,这时有一辆二轮电动车是沿金巢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过来,他发现对方车子后立即刹车,但两车还是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郑刚立即停车下车查看,对方电动车驾驶员是个中年男性,他说自己手痛,没什么大碍,叫郑刚先走,他再坐着休息一下。之后郑刚就开车离开了现场。2015年10月18日8时55分左右,郑刚接到交警打来的电话去配合调查。5、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5年10月17日8时29分许,高某报警,在抚州市临川区金巢大道瑶坪湖花园小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现场有人员受伤。6、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证实:郑刚准��车型为B2E,驾驶期限有效期至2012年10月30日止,当前状态为注销可恢复。赣F×××××号车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为郑刚,该车品牌型号为吉利美日牌MR7150B4,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7月。7、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7日0时17分,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孝桥派出所民警在临川区孝桥镇下李村徐李组巡逻时,在对郑刚进行盘查时将其身份证输入移动警务通发现其为网上逃犯,立即将郑刚控制,并将其移交至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8、协议书、调解书、谅解书证实: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郑刚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被害人黄某表示对被告人郑刚犯罪行为谅解。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郑刚当日在家属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状态下驾驶车辆左转弯未确保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是造��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当日无证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10、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地点为抚州市金巢大道瑶坪湖花园小区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不在现场。11、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1)、被害人黄某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2)、赣F×××××帝豪汽车及无牌欧派两轮电动车的转向、制动、灯光、行驶等安全技术性能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相关维修、检验技术标准。赣F×××××帝豪汽车左车门与无牌欧派两轮电动车左侧发生了碰擦。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刚无证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刚自愿真诚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郑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川人民陪审员 邹 恺人民陪审员 王晓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