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恢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春生与刘学东、杨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生,刘学东,杨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恢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宋春生,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学东,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杨林平,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宋春生与刘学东、杨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雪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