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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恢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春生与刘学东、杨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生,刘学东,杨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恢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宋春生,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学东,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杨林平,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宋春生与刘学东、杨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雪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