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漳州天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江梅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天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江梅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044号原告:漳州天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魏宝英,总经理。被告:江梅芳,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漳州天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梅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漳州天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漳州天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江梅芳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天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天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云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秀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