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1181民督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被申请人: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某某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职工,现已辞职。2016年春节前结算工资时,欠2015年工资未结,后经多次催要给付部分后,到2017年春节还欠11000元,原定于2017年3月底全部归还,至今未按约定还款。要求被申请人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刘某某工资款1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某某工资款11000元。申请费25元,由被申请人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