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孙孝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孙孝水,宋会兰,孙孝东,赵训吉,赵训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114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济南高新齐鲁中环路1587号。负责人:韩惠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炳亮,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员工,住公司宿舍。被告:孙孝水,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孙村镇赵家鹊山***号。被告:宋会兰,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孙村镇赵家鹊山186号。被告:孙孝东,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孙村镇赵家鹊山***号。被告:赵训吉,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孙村镇赵家鹊山***号。被告:赵训忠,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孙村镇赵家鹊山***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孙孝水、宋会兰、孙孝东、赵训吉、赵训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自愿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3元,减半收取计1396.5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