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丁志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丁志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963号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浩龙音乐界综合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旭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玲玲,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志群,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操军镇马蹄村*组*号。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志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湖南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