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70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自贡市大安区(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慧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晚10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XXX)行驶至中山市东升镇XXX银行对开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查获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信息查询资料、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青长秀黄雪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