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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河南黄河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黄河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定稿人: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4057号原告:河南黄河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长葛市魏武大道北段,注册号411082000027699。法定代表人:乔秋生,任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4110221965********。委托代理人:杨群周,男,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楼张村8组,身份证号4110221958********,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舵,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楼张村8组,身份证号4110821979********,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城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435256X9。法定代表人:庞然,任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黄河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钧鼎电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原告河南黄河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黄河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21元,减半收取10911元,由原告河南黄河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武燕子审判员  李翠琴审判员  王国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麻 培 来自